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