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