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