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用能单位,特别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委托,定期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