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