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在公路上不得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