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四)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废弃物、抛洒或堆放物品、倾倒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其他障碍;
(五)在公路上洗车、设点修车、打场晒粮、圈养牲畜;
(六)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七)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