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三)携带危险品进入航站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冲击、堵塞安检通道或者登机通道;

(六)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七)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农作物或者教练驾驶车辆;

(八)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九)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