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