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
(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