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两公里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通过媒体和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
(三)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四)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五)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
(六)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