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制度,建立数据联动、共享常态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实际利益的信用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