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表明其为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声明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