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按照节约集约优先原则纳入标准厂房用地统一安排;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工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用地项目,应当根据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