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