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二)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三)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