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人员流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

(二)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工作的;

(三)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

(五)单位出资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