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四条有效下列人员流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二)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工作的;(三)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五)单位出资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