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提供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