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收集和提出拟办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和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