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并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重新公布;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