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