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