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补测,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