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五十三条有效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