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上位法,突出地方特色,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