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