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