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承担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而不予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审批开工报告。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