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