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明确年度递增标准,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逐步形成城市公交专用道网络体系,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的通达性和便捷性。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