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海防护林边界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