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