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优先选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