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商有关部门确定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