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商有关部门确定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