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地下室,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按照所拥有车库、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