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