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并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除销户退款和退回多交款项外,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向合同约定的施工、审价等单位之外的账户转账。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