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