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动车号牌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