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索道、缆车、有轨电车、升降梯、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商场、仓库、文化体育等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