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