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或者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