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招聘、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