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