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推广林产品标准化生产。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鼓励支持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