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