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林产品购买者发现所购林产品有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