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