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开山、采石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