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导游的人员,应当持有旅游部门依法颁发的导游证,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导游活动。景点解说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丹霞地质地貌知识和其他有关知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