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本省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